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政府採購
分格線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最新訊息
數位課程
知識單元
菁英招募
爭議協處
活動花絮
討論區
Skype Me™!
有問題需要對談嗎?
線上Skype即時通訊服務
如無法接通時請於
Skype上傳送訊息或留言
贊助與交換連結
  翰文企管顧問
  雙贏政府採購
  台灣采奕傳播
  理維國際法律
  臺灣營建仲裁
  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3


meme
 (2009-10-14 21:18:09 )
 
個人網址 電子信箱


黃恒偉 顧問
 RE:RE:RE:請問絕標後尚未簽約者是否可以不簽? (2009-10-17 07:00:14 )
1.
倘雙方協議不成合意解除契約,不致有法律責任,只是重新招標將耗費時間與精神。
2.
倘機關單方面決定不簽,將衍生履約爭議。
3.
以上請參考。
 


meme
 RE:RE:請問絕標後尚未簽約者是否可以不簽? (2009-10-16 18:53:02 )
謝謝黃顧問,那請問政府(公家單位)這一方若不願意和廠商簽約會有什麼代價嗎?

像我和廠商對契約內容有所爭執,若未簽約前已經知道,是否可以單方面決定不簽?
 


黃恒偉 顧問
 RE:請問絕標後尚未簽約者是否可以不簽? (2009-10-15 08:53:05 )
1.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款,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再依據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1年。因此不簽約之代價甚高。
2.
本案既已決標,則雙方已有契約關係,就甲方而言,除乙方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以可撤銷決標、解除或終止契約以外,如果雙方對契約有疑義,且各有所據,則似應協調修約或在協議不成下合意解除契約;但不簽約不能任由廠商自行發動或決定。
3.
以上請參考。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政府採購,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建議使用 IE5.5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1027X768 天翰商務法智股份有限公司 TEL:07-3661080 FAX:07-3661021 
gigi@hwtop.com.tw 版權所有 © 2007 helpu!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