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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洽請各大型飯店提供會議暨相關活動場所,並就地安排辦理膳宿事務,是否適用採購法
(一)洽訂會議或活動場所及膳宿事務屬財物之承租及勞務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二)個別會議或活動之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或依同條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於招標文件依需求載明地點、容量、飯店等級等評選項目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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