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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a5899
 (2009-09-30 21:27:18 )
 


黃恒偉 顧問
 RE:請就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條文解釋 (2009-10-01 09:24:45 )
1.
所謂「條件」應是指不屬於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之範圍以外的均納入第16款內,主管機關就個案情形檢視認定。
2.
以上請參考。
 


張祥暉顧問
 RE:請就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條文解釋 (2009-10-01 09:17:55 )
1.
本款規定係指,所謂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於適用本款規定(第2條第1項第2款)時,需「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核准」,此際「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主管機關認定」。
2.
此係授權機關就需要採限制性招標的案件,又不符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至15款條件的案件,能在機關首長核准下採限制性招標的簡易作法。
3.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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