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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hi
 (2009-08-01 16:00:15 )
 
電子信箱


黃恒偉 顧問
 RE:可以指定廠商嗎? (2009-08-03 08:02:21 )
1.
依據行政院工程會88 年 05 月 17 日發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並於辦理採購時通知訂約機關。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條第2項:前項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換言之;只要共同供應契約所列採購項目名稱、規格.....等,在省時、省力、省錢的情形下,適用機關均樂於遵守利用此項契約之需求,何來違法、圖利廠商之嫌。
2.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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