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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y
 (2008-06-15 16:5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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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der
 RE:RE:學校合作社的採購問題 (2008-10-05 00:24:40 )
一、如果學校可以不代收費用,就沒有
補助的問題,當然也就沒有政府採
購法之適用。
二、讓學生直接至合作社洽購即可。
 


張祥暉顧問
 RE:RE:RE:學校合作社的採購問題 (2008-08-02 21:18:27 )
回應網友「努力的人」:
1.
如果學校經費80萬、合作設出資10萬,則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應非採購法第4條之規範範圍,應不適用採購法。
2.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10萬元以下的採購,得逕訪洽購。另依工程會(88)工程企字第8813610號函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依不同標的等分別辦理者,非屬分批辦理,而係分別辦理,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本釋示來看,粘土與色紙本即非同一標的,如再向不同供應商採購,應無分批採購問題。
3.
又依工程會(89)工程企字第89003131號函釋附件說明,採購法第14條規定係說明「得分別辦理情形」,同類產品,如合併辦理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分別辦理為限。如屬不同標的或有不同需求條件,自得分別辦理。因此,如因課程問題分別於不同月份採購粘土,個人看法,似屬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所稱之「不同需求條件」,因此應非分批採購。
 


努力的人
 RE:RE:學校合作社的採購問題 (2008-08-02 12:32:14 )
問題:
一、如果編制外的合作社採購的經費由學校補助(合作社自己也出錢),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逾金告金額(NT$100萬)者,該採購仍受採購法規範。
1.如果學校經費80萬、合作設出資10萬,是否就可規避採購法?

二、美勞用品的採購另依不同性質、不同標的、不同供應商等條件,例外的以分批採購方式辦理。
1.可否以分批10萬以下的小額採購處理?處理原則是否有如同類必須集中、同類商品不得每月均採購問題?同類的定義為何?一年級用粘土、二年級用色紙,可否分別列十萬元小額採購處理?是否屬於不同類別?
是否可以分成第一個月小額採購黏土類商品、第三個月再採購黏土商品,而不違反同類集中原則?
法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五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感恩張顧問告知
 


EAR
 RE:RE:學校合作社的採購問題 (2008-08-01 12:11:12 )
合作社辦理採購是否需適用採購法,除了有無委託代辦及是否符合採購法第4條的補助情形外,另應考慮其經費來源是否為學校的代收代付款,即經費是否由學校出納收入公庫後再交付合作社,實務上認為如有代收代付情形,雖非公務預算但具公款性質,其採購應適用採購法。
 


張祥暉顧問
 RE:學校合作社的採購問題 (2008-06-15 16:57:46 )
您好,謹代表【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網】回答如下,敬請參考:
1.
依採購法第3條規定的結果,凡是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合稱機關)之名義辦理採購,都應適用採購法。意思是,如果以機關為締約之一方,就必須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該公告就必須公告。
2.
依採購法第4條規定的結果,如果採購案的經費係由學校補助,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逾金告金額(NT$100萬)者,該採購仍受採購法規範。
3.
依採購法第5條規定的結果,如果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則不論金額多少,均應適用採購法。
4.
依前三項說明,我們來看看合作社採購的問題:
(1)
如果是以合作社的名義辦理採購,而合作社並非學校的編制單位,原則上就不適用採購法;如果是編制單位,則應適用採購法。
(2)
如果編制外的合作社採購的經費由學校補助(合作社自己也出錢),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逾金告金額(NT$100萬)者,該採購仍受採購法規範。
(3)
如果合作社受學校委託代辦採購,則不論金額多少,均應適用採購法。
(4)
所以不論是簿本或美勞材料採購,依前三點原則就應該可以清楚的分辨了。
5.
美勞用品的採購另依不同性質、不同標的、不同供應商等條件,例外的以分批採購方式辦理。
6.
合作社採購適用採購法,其採購監辦應為法定的監辦人員,即主計、政風或其他由校長指定的監辦人員。
7.
另外,合作社收費問題,與採購程序無關,應依學校規定或其他法規辦理;不過,如果是合作社收取個別學生的錢辦理採購,且非編制單位,就個人觀點應不適用採購法,此時就不會有刊登公告的問題,當然就沒有撰寫招標文件的問題了。
8.
公立學校採購須依採購法辦理,但和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不同的是,學校通常沒有專業人員或部門,多由老師或職員兼任,有些學校的兼任採購人員甚至未受過採購訓練,常常在擔心違法或在不知情下違法中,深感無力。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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