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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go
 (2009-03-16 14:27:47 )
 
電子信箱


ROGER
 RE:RE:RE:RE:RE:RE:廠商標價低於底價80%.學校應該如何處理? (2009-04-20 23:08:22 )
張顧問,黃顧問您好
非常感謝您惠示卓見
小弟一直以來對採購法及相關法規存有濃厚的興趣與求知心
惟提問總是不得其要,自修總是不得其門,
欣逢 貴站專家雲集,提供專業即時正面的回復,幫小弟去疑解惑,不勝感激
GPA時程在即,相信有您的大力鼎助,必能大幅提升國內採購知識,
小弟尚有許多問題須請教與學習,
俟整理完妥後,再行請益.

敬祈 鴻圖大展
弟 ROGER敬上
 


黃恒偉顧問
 RE:RE:RE:RE:RE:廠商標價低於底價80%.學校應該如何處理? (2009-04-20 12:00:50 )
1.
既然行政院工程會88年6月4日 對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次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可續洽第三低標辦理;第三低標及以下各標並依此類推。第1個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2.
若第3低標不須繳納差額保證金而得標,因為招標機關有行政裁量權,不致對最低標及次低標有不公平之嫌。
3.
上述工程會解釋函後段「第三低標及以下各標並依此類推」,即知可決標予第四低標應無疑義。
4.
各機關選擇得標對象,只要遵照法規進行,佐以機關行政裁量權的運用,底價之內的廠商皆是得標的候選者。惟請注意採購法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因此機關只要宣佈得標者,即不得恣意更換,否則未得標者極可能會提出異議與申訴,最後讓機關顏面盡失,後遺症跟隨而來。
5.
四家廠商既然進入底價,接著就要端賴機關的智慧與裁量權,實無廢標之理,亦無法調依據。
6.
以上請參考。併歡迎經常來電指教、討論。
 


張祥暉顧問
 RE:RE:RE:RE:RE:廠商標價低於底價80%.學校應該如何處理? (2009-04-20 09:29:19 )
1.
網友所提之解釋函非常重要,各機關實應注意到本解釋函,因為這表示,開標時發現最低標廠商有低於底價80%時,此時【所有合於決標資格之投標廠商之押標金應全數保留】;亦感謝網友ROGER的資訊提供。
2.
承上,網友之提問1,洽請第三低標之前提應為,最低標及次低標之說明均不合理,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而機關已決定不決標予該二廠商。
3.
提問二,依58條規定之意旨,廠商之說明、是否要求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均為機關之裁量範圍,其裁量權之行使,必須依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例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誠信原則等。故如裁量結果認為第三低標說明合理,則未必要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此與最低標、次低標並無關連(個案裁量)。但須說明者,如果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代替說明者,機關不得拒絕。
4.
如果第三低標說明不合理,亦不願繳交差額保證金,機關認為有品質堪慮之虞,且第四低標合於決標條件時,且無低於底價80%情形,機關應可逕決標於該第四低標。
5.
由於機關對各標序的裁量係一完整過程,完成對最低標之決標資格裁決後,才會開啟對第二低標之裁量程序,因此,理論上應不會也不應發生,洽第二低標時,再回頭決標予原最低標之情形。
6.
由網友所提之解釋函來看,各標序都有繼受決標權,再由第58條來看,個人認為,當機關宣布各標序、保留決標及押標金、限期說明或提出擔保後,即進入採購法第58條之作業程序;故除無合於決標之對象者外,應不能逕予廢標,否則各標序之繼受決標權將無保障,亦無實益。
7.
以上均屬個人意見,非官方見解,僅供參考。
 


ROGER
 RE:RE:RE:RE:廠商標價低於底價80%.學校應該如何處理? (2009-04-19 22:45:09 )
承蒙顧問精闢與即時的回復,太有效率了,專業與服務精神令人感動。
另經查工程會(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七三五六號函 主旨略以: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次低標」,如再有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或第八十條之情形,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且次低標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可續洽第三低標辦理;第三低標及以下各標並依此類推。若共計四家廠商投標,其中三家廠商低於底價八成,全數保留決標時,再回到小弟提問的問題,如最低標(標價為底價5成)廠商的說明經機關認定不合理且廠商不願繳交差額保證金,次低標(標價為底價6成)之情形亦同,則
1.此時再洽第3低標是否妥適?
2.第3低標(標價為底價7成),若不須繳納差額保證金,是否會有對最低標及次低標不公平之嫌?
3.若第3低標不願繳差保金,因第4低標標價已逾底價8成,是否需逕於決標該廠商?
4.若決標程序已進行至次低標(標價為底價6成),機關可否經檢討後,決標予原最低標廠商(標價為底價5成) 不須繳差保金 ,而不續洽第3低標?
5.機關可否採行廢標?依據條款為何?
6.,請 專家先進不吝再予釋示,感恩。
 


張祥暉顧問
 RE:RE:RE:廠商標價低於底價80%.學校應該如何處理? (2009-04-19 20:51:15 )
回復網友ROGER的問題:

本回答有誤,請各位網友參閱其他之回復說明。
謝謝ROGER網友提供的資料。
 


ROGER
 RE:RE:廠商標價低於底價80%.學校應該如何處理? (2009-04-19 01:51:19 )
大家好
太感動了,上網找論文資料發現寶
小弟想藉由張顧問的精闢見解延伸問題
:如最低標(標價為底價5成)廠商的說明經機關認定不合理且廠商不願繳交差額保證金,次低標(標價為底價6成)之情形亦同,則
1.此時再洽第3低標是否妥適?
2.第3低標(標價為底價7成),若不須繳納差額保證金,是否會有對最低標及次低標不公平之嫌?
3.若第3低標不願繳差保金,因第4低標標價已逾底價8成,是否需逕於決標該廠商?
4.惟誠如顧問所言,不決標予最低標是否有浪費公帑之嫌,機關可否經檢討後,決標予原最低標廠商(不須繳差保金)?
5.機關可否採行廢標?依據條款為何?
6.問題有點多,請 專家先進惠予釋示,至深銘感。
 
電子信箱


張祥暉顧問
 RE:廠商標價低於底價80%.學校應該如何處理? (2009-03-16 14:45:13 )
1.
差額保證金的算法:(底價*80%)-最低標報價=86萬*80%-56萬=12.8萬。
2.
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機關如認為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得要求廠商限期說明或提出額保證金。
3.
如果廠商說明合理,未必要求繳交差額保證金,但廠商亦可以繳交差額保證金代替說明,機關應予接受。
4.
承上,差額保證金繳交與否,機關有裁量自由,但履約保證金則應依契約規定繳交。
5.
廠商的說明如合理台繳交差額金,機關應予決標;反之,則不予決標,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再看次低標是否合於決標條件,再行決標與否。
6.
以上,請參考。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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