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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手上路
(2009-01-04 22:1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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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暉顧問
RE:RE:RE:開口式契約與共同供應契約有什麼不同?
(2018-07-06 15:53:31 )
1.
開口契約一樣是契約,如果機關逕找其他廠商履約,可能有債務不履約之損失賠償責任。
2.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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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
RE:RE:開口式契約與共同供應契約有什麼不同?
(2018-07-05 21:38:51 )
比方說得標廠商估10000,再詢其他廠商9000這樣是否可以後者施工,若得標廠商知道可否提出異議,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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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
RE:RE:開口式契約與共同供應契約有什麼不同?
(2018-07-05 21:35:43 )
請問一個問題,若廠商得開口試契約,惟施工金額比其他廠商高,可否循找原得標廠商施作,由其他廠商施作,有限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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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RE:RE:開口式契約與共同供應契約有什麼不同?
(2009-01-05 19:10:29 )
謝謝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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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暉顧問
RE:開口式契約與共同供應契約有什麼不同?
(2009-01-04 22:34:39 )
1.
共同供應契約係指,一機關為二機關以上之共同需求,預先辦理招標決標程序、簽訂契約,供他機關適用之一種採購方式。
2.
開口契約在政府採購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是由行政院主計處推動的採購方案,主要是為應付天災造成的損害。即先預估有多少災害準備金,再估計需要多少土方、柏油、挖土機等搶救器材,同時確定單價,公開招標。此外,「開口契約」所採的是複數決標,即公開招標由低價者得標,若其它業者願意以同樣價格參與,也算得標,所以同時可由多家得標,即所謂複數決標;天災一發生,得標業者即可同時參與搶修工程,因此開口契約是公開招標並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
3.
承上,共同供應契約與開口契約之不同點為:前者先決定供應商名單、得標金額、規格等,僅採購者及數量尚未決定;後者之採購單位已確定,但數量則視預算及實際需求而定。此外,前者係由訂約機關辦理簽約,由適用機關自行下單採購,適用機關可能是全國各機關;後者則是由一個機關招標,僅供該機關適用。
4.
就本人看法,由於共同供應契約對適用機關而言,不須經由招標程序,僅須對名單內之廠商下單採購即可;開口契約則須再辦理招標決標程序,因此在獲得採購標的之速度上,應為前者較具時間效益。
5.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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