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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2008-11-06 13:56:29 )
 
電子信箱


張祥暉顧問
 RE:RE:RE:我遇到政府採購法轉包與分包的問題 (2011-07-06 10:08:05 )
1.
分包與轉包都是得標廠商不親自施作,由其他人代為履行。但差別在於轉包是將契約中明定須親自施作或主要部份之工作,轉由他人代施作。所以要看契約是否律定須親自施作或主要部份而判斷,究屬分包或轉包。
2.
以上,請參考。
 


Samuel
 RE:RE:我遇到政府採購法轉包與分包的問題 (2011-07-06 02:22:19 )
若一勞務採購案可分為五項類似的工作,若承包商得標後將這五項工作再分拆給二至三個廠商或於其它單位任職之專業人員。

請問上述情況是否算分包或是轉包?
懇請解答,感謝。


 
電子信箱


張祥暉顧問
 RE:我遇到政府採購法轉包與分包的問題 (2008-11-06 17:44:57 )
1.
就本案所述情形,本案應屬勞務與工程合併之採購,與財物採購性質有間。
2.
所謂分包是指得標機關不親自施作而分予他廠商施作,且非屬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轉包行為。
3.
如果本案性質偏重勞務,則類似民法委任契約,以親自施作為原則,分包為例外。如果契約性質屬工程,則類推民法承攬契約規定,以完成工作為必要,親自履行與否非所問。
4.
就本案來看,佈線與整理應屬工程部份,而如果該項金額所佔全部金額50%以上,則本案為工程採購;因此,除非契約中已標明本項為「主要部份」,否則應可分包。而且,除非機關已事先要求分包契約須經機關審查,否則不須向機關核備。
5.
以上,請參考。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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