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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
 (2014-07-18 12:01:10 )
 


小朱
 RE:RE:RE:RE:採購法細則38條 (2014-07-22 12:17:06 )
謝謝顧問回覆
 


張祥暉顧問
 RE:RE:RE:採購法細則38條 (2014-07-21 09:44:37 )
1.
所謂「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應係指該採購案中有無法公告或公開例如規格、功能等資料,致原廠商佔有利位置。反言之,若不違反資訊公開,平等對待原則,則不會有此項問題。
2.
但值得討論的是,原屬維修合約,高壓配電盤故障是否仍屬原合約範圍,其二,如果該故障不在原維護合約範圍內,則有無採用限制性招標之必要。
3.
以上,請參考。
 


小朱
 RE:RE:採購法細則38條 (2014-07-18 16:32:13 )
1、本案就限制或公開招標由原契訂廠商投標、得標,有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4款規定牴觸,請顧問幫忙講解。

2、38條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第4款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張祥暉顧問
 RE:採購法細則38條 (2014-07-18 14:54:58 )
1.
就案情來看,本案比較像是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的情形,而非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情形。
2.
以上,請參考。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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