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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
 (2008-09-18 08:54:03 )
 


張祥暉顧問
 RE:有關政府採購小額採購問題 (2008-09-18 08:56:07 )
1,
依採購法第23條規定,地方機關應自訂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如若訂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因此,地方政府可以自訂小額採購招標方式。不過,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都會以比照中央規定來辦而不自訂,比較省事;縱使自訂者,也會參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來訂。
2,
至於小額採購的金額,全國都是10萬元以下,此為工程會訂頒之標準,並無例外。
3,
小額採購的特色就是:直接訪商洽購,免經招標比價程序。但訪購時機關如為省錢而與廠商議價,亦為法所不禁。
4,
3-5萬元的採購,因在10萬元以下,承辦人員得簽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直接向屬意的廠商採購。
5,
依前揭辦法規定,並無所謂經常性或事務性小額採購之定義,只要是10萬元以下都是小額採購,都可以依同一作法辦理。惟必須注意的是,機關不可以將10萬元以上的採購,分割預算來分批採購,此為採購法所不許。
6,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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