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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新手
 (2012-11-07 17:48:36 )
 
電子信箱


張祥暉顧問
 RE:RE:RE:共同供應契約,額外項超過十萬 (2012-11-13 10:15:45 )
1.
如果符合細則對分批採購的例外定義,且無蓄意規避採購法規範,當然就無分批採購的問題。
2.
以上,請參考。
 


也是菜鳥
 RE:RE:共同供應契約,額外項超過十萬 (2012-11-12 22:41:04 )
顧問你好,看了這則留言後,發現我們單位目前也有相同的情形。我們也是要建置OA,但由於人數多,所以新建的位子也多,每個位子都要拉網路、電話、電源,找了多家廠商估價後都要近十萬元,如果要把這筆機電工程費用算在共同供應契約的額外項,那加一加鐵定超過十萬,所以我就想用「分別採購」的方式來辦理,也就是拆成二部分,一部分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OA,另一部分的網路、電話、電源機電工程另外再採購。採購法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是可以「分別採購」的,而建置OA和機電工程應是屬於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以我如果分別採購應是合乎規定,不知這樣的認知有無錯誤?
 


張祥暉顧問
 RE:共同供應契約,額外項超過十萬 (2012-11-08 09:31:11 )
1.
就所述情形來看,貴單位明顯係為規避逾10萬元以須公開招標之規定,故屬於該第6條規定所謂「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建請注意。
2.
以上,請參考。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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