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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
 (2008-08-03 23:5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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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台生顧問
 RE: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者, 採固定價格又如何議價? (2008-08-04 16:07:09 )
您好,個人看法如下,請參考:
有關最有利標主要目的在於:「不以價格為絕對的依據與考量,以獲得對機關最有利之採購標的為主」;
因此,縱使價格納入評分項目內,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價格納入評比者,其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所以最有利標主要乃參考最有利標評審委員會意見,故組成最有利標評審委員會的目的,必須在以公正客觀兼具專業的立場,為機關找到最佳的廠商。
至於最有利標決標之作業程序如下:
1.報上級機關核准。
2.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於招標前成立,並訂定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但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即可。
3.辦理招標公告:公開資訊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採購公報及門首公告。有法定等標期。
4.辦理開標、評選。採公開招標者第一次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5.不訂底價。如需減價,應預先於招文件標示價格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
6.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張祥暉顧問
 RE: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者, 採固定價格又如何議價? (2008-08-04 15:04:45 )
您好,回答問題如下,請參考:
1.
您所提的問題,應係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合先敍明。
2.
所謂以最有利標精神採購,即不以價格為唯一考量,而以廠商提出之採購標的總體表現為決標依據。
3.
參照最有利標手冊第貳之一之(八)規定,即可發現機關可於招標文件中預先說明,採取固定金額或非固定金額辦理,並非只能以非固定金額決標。
4.
至其程序,請詳參最有利標手冊第貳之三,略以:
4.1.
確認標的得採最有利標精神辦購,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4.2.
預先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以投標內容之整體內容為決標依據,並公布評審項目、權重或配分。
4.3.
公告。
4.4.
等標.
4.5.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4.6.
單位依權責自定評審程序、標準、組成評審小組,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決定最符合機關需要者。
4.7.
通知廠商前來議、比價。
5.
以上,請參考。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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