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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Lee
 (2010-12-18 20:3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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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暉顧問
 RE:RE:RE:同等品審查核定 (2011-07-11 10:09:57 )
1.
因需審查之文件過於複雜,須攜回審查,並無不可,只要在標場宣布審查時間及續行開標之時間即可。筆者曾在台X公司見過此程序。
2.
附件與主件不同商源,且可公開招標獲得,則二者似宜分開招標,但附件採購條件中須要求廠商須負整合責任,保證規格吻合主件。否則整合在一起,可能會有不當限制競爭的問題。
3.
以上,請參考。
 


ArtLee
 RE:RE:同等品審查核定 (2011-07-10 00:42:35 )
有關同等品提出及認定乙事,造成熱絡討論及回應係始料未及,本單位亦經常受爭議之苦,尤其本單位採購維護料件千萬件,訂定"同等品審查標準
"直接訂定採購規格,有實際上之困難
;再者,內規訂定“無法當場判定合格與否者,則攜回研商....等等”形同招標中斷,是否合宜?近期因主件係廠牌專屬規格而限商,附件有多家供貨,招致廠商陳情附件不應限商,應開放同等品而認為有圖利事實而疑義連連,希各業能提供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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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暉顧問
 RE:RE:同等品審查核定 (2011-05-08 20:00:13 )
謝謝ANDY兄的回應!
 


Andy
 RE:同等品審查核定 (2011-05-08 17:41:17 )
有關同等品審查核定,個人有些許淺見:
1.建議貴單位辦理採購時,如果有能力可以訂定"同等品審查標準"時,就努力直接訂定規格採購,避免因同等品審查造成困擾(因為本單位經常受開放同等品爭議之苦).
2.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係於開標前訂定規格前之審查作為,目前係為嚴謹訂定技術規格.
3.承上,第12點係指廠商於10點所述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或"得標後履約時"提出同等品後之審查作為,避免因少數人審查後即判定合格,產生弊端.
4.如果真的因無法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或訂定技術規格,必須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廠牌時,除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外,同等品審查標準表內容應避免選用該特定廠牌專屬規格而造成限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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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宗德顧問
 RE:RE:RE:RE:RE:RE:RE:RE:同等品審查核定 (2011-02-08 22:51:32 )
一.指導尚不敢當,歡迎您常來研討。
 


artlee
 RE:RE:RE:RE:RE:RE:RE:同等品審查核定 (2011-02-06 12:07:08 )
指導受益良多,謹表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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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宗德顧問
 RE:RE:RE:RE:RE:RE:同等品審查核定 (2011-02-06 00:50:42 )
一.貴單位內部規則既已明訂,表示其審查權力已經授權,相關審查自當依內部規則規定辦理。
二.一般而言,有關同等品多由申購單位依計畫需求予以審查,貴單位之內部規則訂定尚無不妥。
三.採購法並未明確律定同等品之審查權責,其執行方式應屬機關行政裁量權。
四.以上,請參考。
 


artlee
 RE:RE:RE:RE:RE:同等品審查核定 (2011-02-05 23:25:27 )
參考顧問所提及要點,本單位於近期訂定購案審查內部規則時,訂明同等品審查之責交付申購單位執行之,爾後類案據此為之;並訂明同等品審查如較複雜時,可攜回審查並明訂審查完成時限。
本人及部分同仁咸認為不宜,是否有相關法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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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宗德顧問
 RE:RE:RE:RE:同等品審查核定 (2011-01-10 23:40:52 )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規定,應不含其他提出方式。
二.以上,請參考。
 


artlee
 RE:RE:RE:同等品審查核定 (2011-01-10 22:47:23 )
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及12點,其審查採用方式以限制性的『應』為之,反觀同等品的審查提出方式,卻以較開放式的『得』為之;是否意味著除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及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兩者方式外,尚允許其他提出方式。宜請顧問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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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宗德顧問
 RE:RE:同等品審查核定 (2010-12-21 23:30:55 )
一.
允許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
二.
機關首長授權主標人主持開標會議,即已包含行使審標(資格、規格及價格)、決、廢、流標之權力;就所提案件,既已限制使用同等品須於投標時預先提出,本即應先考量審查及簽報核定之程序問題。
三.
一般而言,除非係採分段開標,否則,以規格審查而中斷開標程序並不妥適。
四.
案因規格審查係為審標程序之一,而審標又為開標程序之一,是以,標件合格與否之判定應屬獲機關首長授權為主標人之權力無疑。
五.
既於開標前未簽准審查方式,又恐僅由申購單位自行審查過於草率或獨斷,自得由開標小組人員以開會審查方式行之,可得較合理之判定。
六.
監辦人員對開標執行程序存有質疑,可逕向主標人提出意見,並要求將意見納入開標紀錄,以明責任。然就所提案件之執行程序,就個人見解似尚無不符。
七、以上,請參考。
 


artlee
 RE:同等品審查核定 (2010-12-21 20:53:44 )
本人曾因同等品審查程序乙事,遭○○局○機組以證人身分約談,其肇因即如前揭所述僅由申購單位代表審認,就算完成審查;顧問所釋「於開標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先行核定」,是否為廠商標單啟封後,由主標人核定即可,如果未簽請授權且機關亦無訂定內部規則,在這種情況下,監辦人員是否能表示程序不符,宜請詳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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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宗德顧問
 RE:同等品審查核定 (2010-12-18 23:52:47 )
一.
不論係採自行審查、開會審查、抑或是委託審查,應依機關內部規則,或個案請求,於開標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先行核定,並據以辦理審查程序。
二.
本案既已完成後續開標程序,其"同等品符合"之認定應已生效力,而不受是否文書為之所約束。
三.
以上,請參考。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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