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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ley
 (2008-06-08 21:24:52 )
 


張祥暉顧問
 RE:倉促買了房子想要解約,還有救嗎? 急~ (2008-06-08 21:27:15 )
您好,謹代表【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網】回答如下,敬請指教:
1.
本題雖與政府採購無關,但本站仍請法務專家提供意見,請參考。另本站專家原以「James」為發表人名稱,即日起正名為「張顧問」以表正式。
2.
契約規定:「如甲方(買方)毀約不買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乙方於解除本契約後得沒收甲方已給付之全部款項…」,此有數種意義及效果:
(1)
解約時買方所付之全部款項被為「定金」,而且因可歸責於買方之解約,故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被賣方全部沒收,不得發還。
(2)
但問題在於定金倒底是多少呢?依案情所述,定金應為10萬元,其餘100餘萬元為分期給付之第一期款。因此,個人認為被沒收之定金,應只有10萬元。
3.
然而,當天買方以簽立本票方式支付第一期款,雖尚未滙入履約保證帳戶,但因本票為票據之一種,具無因性(不問原因),因此本票持有人可請求法院為本票裁定,再聲請強制執行,此節非常重要,因此不論未來如何解決,《本票一定要拿回來》,否則仍有法律風險。
4.
本買賣契約之雙方當事人須視契約上簽名者為何人(買方確定,但他方係仲介賣方,案情未提,推定為賣方)?簽名者始有契約權利;本票部份則以受款人為權利人,未列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得行使票據權利。
5.
縱使他方當事人前述契約規定而主張沒收已付之定金10萬元,並主張包括100餘萬元之本票,個人以為買方可抗辯如下:
6.
(1)
買方於仲介催促下、未看屋即匆忙簽下契約,亦未及審視契約規定,且契約為單方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故似有民法第74條第1項「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之適用,買方得主張撤銷契約、本票簽發等法律行為或主張減輕給付(不必付出100多萬)。
(2)
縱前述主張遭法院駁回,似仍可主張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請求減低至合理數額。
7.
綜上,本人認為,本案之10萬元為定金性質,賣方得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沒入;但其餘均不得請求,包括賣方請求之20萬元,亦非合理。提前注意者,縱使依10萬元罰款解約,買方仍務必《取回本票》,免生枝節。另,本站僅依法律規定回答,有關藉媒體或民代施壓之想法,無法加以評論。
8.
本站經常提供採購諮詢與法律,歡迎多加利用,來站討論,如迫於時效,請在上班時間利用本站首頁左邊的Skype鍵或公司電話直接查詢。此外,如蒙不棄,本回答將同步刊登於本站討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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