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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成功
 (2008-06-08 11:49:46 )
 


張祥暉顧問
 RE:政府採購法58條問題 (2008-06-08 19:32:48 )
您好,謹代表【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網】回答如下,請參考:
1.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款的規定是,「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因此,會有兩種情形可以沒收押標金:
(1)
具決標地位的廠商拒不接受決標,例如最低標商經機關宣布決標卻不願接受。
(2)
已宣布決標後,得標廠商未於期限內與機關簽訂採購契約。
2.
由上述分析即可見,構成本款的共同要件是,「機關已經宣布決標」。換言之,機關未宣布(或通知)決標時,應無本款之適用,機關不得據以沒收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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