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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李子
(2008-06-08 01:4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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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暉顧問
RE:有關政府採購法{評選優勝廠商}決標作業之疑問
(2008-06-08 01:50:34 )
您好,謹代表【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網】回答如下,敬請指教:
1.
招標機關辦理某些採購時,由於難以從廠商報價中比較出最適合機關之採購的,因此不完全或不以廠商報價為決標標準,而組成評審委員會,就事先擬定的評審項目評選出【優勝廠商】與【準優勝廠商】。
2.
所謂的【優勝廠商】並非即刻成為得標廠商,只是取得與機關的【優先議約權】,必須在期限內與機關完成議約、簽約才是得標廠商。若否,則依招標文件規定之程序,與【準優勝廠商】議約或廢標重新招標。
3.
與最低標決標不同的地方是,價格不是決標的因素;但價格亦可列入評比項目,惟不得逾權重50%。
4.
與最有利標決標相同的是,均須組成評審委員會評選;不同的是,最有利標決標可能於完成評審後即決標,但評選優勝廠商並不立刻決標,【優勝廠商】並非即刻成為得標廠商,只是取得與機關的【優先議約權】,必須在期限內與機關完成議約、簽約才是得標廠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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