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政府採購
分格線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最新訊息
數位課程
知識單元
菁英招募
爭議協處
活動花絮
討論區
Skype Me™!
有問題需要對談嗎?
線上Skype即時通訊服務
如無法接通時請於
Skype上傳送訊息或留言
贊助與交換連結
  翰文企管顧問
  雙贏政府採購
  台灣采奕傳播
  理維國際法律
  臺灣營建仲裁
  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1


竹子
 (2008-06-04 18:20:59 )
 


張祥暉顧問
 RE:請問一下有關採購法財務採購的部分 (2008-06-04 18:22:26 )
您好,謹代表【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網】回答如下,敬請指教:
1.
針對原物料與物價調漲情形,行政院與工程會均發布相關規定、辦法或解釋函。但您應亦已發現,所有的物調規定都只針對工程採購,財物與勞務採購並不適用。
2.
此係因財物採購係一時性契約,履約與交貨期間不長,而該期間的整體物價變動不太大,也比較容易預測。廠商在投標時可將此期間之物調成本納入報價,可能因此未被納入物調規定或辦法的適用對象。至於勞務採購的廠商,其報價成本與物價關連相對更小,因為勞務採購提供的標的,多屬知識或勞力,原物料所占成本比例較大,因此,適用物調規定並不符合立法意旨。
3.
工程採購則屬繼續性契約,甚有跨年度者,其受到物價波動的影響甚鉅。民視新聞曾報導一項統計數據,僅96年一年,國內因不堪虧損倒閉的營造商逾4,700家,物調對工程採購影响之鉅,可見一斑。因此,以物調規定來救濟此一現象,其實是符合採購法第6條「公平合理」原則及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的。
4.
但您所提的情形的確也存在,然就公務員立場,除非法有明定,否則是不能恣意妄為的(積極依法行政原則),即便您的長官可能也沒有同意「財物採購適用物調規定」權責。您當然可以簽請首長考量,但個人以為,只是換個人來傷腦筋及與同情心掙扎而已,終究要回歸法規和契約規定來辦理;契約既無此規定,自屬依法無據。
5.
不過,本案如果廠商提出調解申請,於工程會審理時,若貴單位亦覺廠商有理,倒可以採取較溫和或寬鬆的立場,讓申訴會做出調解建議或方案,如此,亦無須背負「圖利」之疑慮。
6.
以上僅供參考,如蒙不棄,本回答將同步刊登於本站討論版,歡迎至本站繼續探討。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政府採購,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建議使用 IE5.5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1027X768 天翰商務法智股份有限公司 TEL:07-3661080 FAX:07-3661021 
gigi@hwtop.com.tw 版權所有 © 2007 helpu!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