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政府採購
分格線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最新訊息
數位課程
知識單元
菁英招募
爭議協處
活動花絮
討論區
Skype Me™!
有問題需要對談嗎?
線上Skype即時通訊服務
如無法接通時請於
Skype上傳送訊息或留言
贊助與交換連結
  翰文企管顧問
  雙贏政府採購
  台灣采奕傳播
  理維國際法律
  臺灣營建仲裁
  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1


 (2008-06-01 13:40:53 )
 


張祥暉顧問
 RE:保固期的法律問題 (2008-06-01 13:44:05 )
您好,謹代表「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網」試回答如下,請參考:

1.
依版主所提供之狀況,這是個承攬契約,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您的朋友是所謂的承攬人,業主是定作人。如果令友已完成承攬工作,當然可依民法第490條規定,向業主請求尾款。業主如果拒不付款,則可依民法有關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法院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2.
保固之約定,一般在契約會事先約定;但事後約定並無不可,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即可,期間可自行約定。一般為1年或2年,很少有10年的,因為10年期間,縱無人為損壞,亦有自然耗損的問題。
3.
契約中如無約定保固期間,一般係依民法第498條第1項規定為1年,但如屬「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依民法第499條規定延長為5年。
4.
尾款之給付係業主的契約義務,與保固期無直接關係。
5.
如果貴友已同意,除非貴友能證明該訂定契約是在不自由(例如被脅迫)、錯誤(意思表示錯誤或真意保留)等情形下做成,否則為期10年之保固契約已然成立,且不以書面為必要。但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業主如主張有10年之保固契約,恐須負舉證之責。
6.
以上回答希望能令您滿意,倘有需要進一步探討,歡迎造訪「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網」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政府採購,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建議使用 IE5.5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1027X768 天翰商務法智股份有限公司 TEL:07-3661080 FAX:07-3661021 
gigi@hwtop.com.tw 版權所有 © 2007 helpu!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