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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
(2008-05-28 18:4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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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暉顧問
RE:政府採購公告金額以下招標問題
(2008-05-28 18:42:39 )
您好,謹代表【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網】評論如下,請各方指教:
1.
基本上,本問題的答案是可以的,但有前提:
1.1
其招標方式必須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辦理的。簡言之,是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單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辦理的。此時可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在「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1.2
招標方式若依同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辦理;此時係以公開招標規定方式辦理的,即不適用同辦法第3條之規定。
謝謝你,不過我想再請教用(公開招標方式)與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有一樣嗎?均可採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3條 辦理嗎?
2.
版主的補充問題,指出一個重要的關鍵,即【公開招標方式】與【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是不一樣的。前者在係參照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不僅底標係於開標前訂定,同時也無法知道廠商的報價,而且也必須適用採購監辦程序,所以容易因參標廠商報價過高、不能進入底價而流、廢標。但後者不適用公開開標程序,故無須監辦(同辦法第4條第1項後段參照),且因底價訂定也因已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企劃書而不致於乖離商情而導致流、廢標。
至於二者孰能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辦理?依該條文內容來看,當為後者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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