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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宴
 (2008-05-26 14:3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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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暉顧問
 RE:新問題^^ (2008-05-28 15:06:40 )
1.
所謂預付款,係指機關於得標廠商履約前,先行支付一筆工程款,以讓得標廠商可以有充足的資金可以先行動工。因此,一般是巨額採購案,才會設計有預付款機制,而預付款的上限額度是全案金額之30%。
2.
預付款的支付必須是契約中有預付款規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1條第1項、採購契約要項【伍】之37參照),機關才能據此發放。
3.
預付款的保證並非履約保證金,而是廠商必須先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才能請領。至於【預付款還款保證】,可以是【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等形式,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且與預付款等額(【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3條參照)。因此,預付款額額度不等同於履約保證金並不違法;但若低於【預付款還款保證】則機關恐有違法之虞。
4.
廠商申請與機關發放預付款等之法令依據如前述。
5.
抱歉,本人因赴外地出差,故稍晚回應,尚請小宴兄見諒。歡迎繼續發問指教,並可以SKYPE或電話諮詢,期待您的來電賜教。
 


翰文專員
 RE:新問題^^ (2008-05-26 17:35:47 )
您好,謹代表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網回應如下,請各方指教:

因負責回覆本案問題之張祥暉顧問,今日因公出差,有關小宴大大所提問之問題,已轉告顧問師,顧問師會盡快回覆!

再次感謝您的造訪!
並祝您有美好的一天!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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