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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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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6 16: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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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暉顧問
RE:企業部門主管
(2008-04-27 16:33:00 )
基本上,機關辦理採購時,多劃分為計畫(需求作業)、招標(開標與決標)、履驗(履約與驗收)三階段。
此三階段作業中,除了監辦人員外,各階段作業人員原則上是不應兼任的,以避免「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因此,採購單位如果是指招標部門,則該部門人員不宜擔任主驗人;縱使該招標部分又內分「招標」「驗收」小組,該招標部門主管仍不宜擔任主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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