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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女
 (2008-04-22 16:13:46 )
 


張祥暉顧問
 RE:公家機關內設置提款機,是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2008-04-23 16:15:50 )
政府採購法對於適用該法之要件,可由該法總則中分析出來:

1.客體:財物,勞務(服務)及工程.

2.主體:政府機關(泛指所有行政機關,包括軍事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持股逾50%),受機關補助且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又在公告公額(新台幣100萬以上)之法人或團體,受機關委託採購之法人或團體等.

3.手段:採購主體以「支付對價(不限金錢,但如金錢應為公帑)取得客體之支出行為」之方式,收入行為(出租場地收取租金或權利金等)則不適用.

綜上,機關設置提款機,如有支付對價獲得服務(設置之作為)或提款機所有權(財物)或工程(支付工程款修繕改建場地),則當然適用政府採購法.如果只是收取租金或場地維護費或營業權利金供行庫設置提款機,則似非採購法規範對象.

至於由何家銀行取得設置權?如適用採購法則須依其程序辦法,若否,則應他法如國有財產法,或機關對此行為之行政法規,例如軍方之福利法規.

大體而言,重點仍在,公開與公平之基本原則.

公開,係指資訊公開;公平係指無差別待遇.

以上請參考.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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