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祥暉顧問 |
RE:國家採購法有品質嗎? (2008-04-21 16:04:11 )
我想您的問題主旨在於,為何在訂定廠商資格條件時,不得將具備品質系統,例如ISO,等訂定必要條件.
基本上,通過或建制ISO系統之廠商或商品,當然具備有高品質,低不良率,一定之穩定性等優點,但反過來說,未建制ISO系統的廠商或產品,未必是劣品,在ISO系統並非公司行號設設立之必要條件時,一律要求投標廠商須具有品質系統,反而造成違反26條揭示之「禁止不當限制競爭」之立法意旨.
至於如何保障品質穩定性,基本上,可以搭配幾種方式:
1.規格設計時,以國家或國際標準為依歸.
2.在履約過程中,在合約中置入履約督導要求,自原料至製程及半成品均加以檢驗,但這相對會提高採購成本.
3.訂定驗收方式時,依需要要求檢附第三公正(信)機構之各類證明,並嚴予查證.
4.於契約中訂定保固要求,當然這也會高成本.
5.對於特重品質之採購,別忘了,還可以採用不以價格為決標條件之最有利標決標.
基本上,政府採購與私人採購都有「一分錢一分貨」的原理存在,因此,政府採購在兼顧興利與防弊的同時,不論是「以最低價買到最差的標的」或是「以高價買到超高品質的標的」,都不是最佳選項.個人以為,應該是「如何以最值得的價錢買到符合需求的標的」才是政府採購應採的衡平標準.
希望您能滿意我的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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