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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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帥的阿睿 |
(2008-04-15 15:4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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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帥的阿睿 |
RE:公務員圖利的問題 (2008-04-27 16:25:23 )
2006-10-24 08:35:41 補充
再請問如構成圖利廠商,廠商是應公務員要求而分拒開立,則在廠商部分有無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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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暉顧問 |
RE:公務員圖利的問題 (2008-04-17 15:43:24 )
依刑法第 131 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2006-10-24 15:19:22 補充
基本上,圖利罪是規範公務員的罪,對廠商應無適用.
廠商在本案中比較可能的涉及的責任,個人以為,如果分別開開立的單據與實際交易金額或品項數量不符,則有涉偽造文書之嫌.
就所述狀況,應係指系爭個案已構成採購法第十四條,禁止分批採購之要件,但並無收賄;且得標廠商之承包價格並未乖離市場行情.因此,似未圖利廠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廠商在政府採購案件(十萬元以上)中的利益有二,其一是承包購案的權利,其二是承包購案的利潤.廠商必須先經過公開競爭程序(未達公告採購招標辦法參照)取得得標資格後,始有將本求利之利潤產生.簡言之,未經競標程序,其實就已經受有利益,因此,個人認為,雖未受賄,且廠商並無暴利,但實際仍因違反採購法所定程序而受有不法利益(承包權).故而恐仍有構成圖利罪之嫌.
退步言之,縱使不構成圖利罪,因違反採購法事證明確,應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三、七條規定,因而視情節有第同法第十二條之適用,也就是說,依情節有採購再訓練、調職、或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之效果.
以上淺見請參考.
參考資料
個人研究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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