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政府採購
分格線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最新訊息
數位課程
知識單元
菁英招募
爭議協處
活動花絮
討論區
Skype Me™!
有問題需要對談嗎?
線上Skype即時通訊服務
如無法接通時請於
Skype上傳送訊息或留言
贊助與交換連結
  翰文企管顧問
  雙贏政府採購
  台灣采奕傳播
  理維國際法律
  臺灣營建仲裁
  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2


超帥的阿睿
 (2008-04-15 15:41:39 )
 


超帥的阿睿
 RE:公務員圖利的問題 (2008-04-27 16:25:23 )
2006-10-24 08:35:41 補充

再請問如構成圖利廠商,廠商是應公務員要求而分拒開立,則在廠商部分有無任何責任?
 


張祥暉顧問
 RE:公務員圖利的問題 (2008-04-17 15:43:24 )
依刑法第 131 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2006-10-24 15:19:22 補充

基本上,圖利罪是規範公務員的罪,對廠商應無適用.
廠商在本案中比較可能的涉及的責任,個人以為,如果分別開開立的單據與實際交易金額或品項數量不符,則有涉偽造文書之嫌.




就所述狀況,應係指系爭個案已構成採購法第十四條,禁止分批採購之要件,但並無收賄;且得標廠商之承包價格並未乖離市場行情.因此,似未圖利廠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廠商在政府採購案件(十萬元以上)中的利益有二,其一是承包購案的權利,其二是承包購案的利潤.廠商必須先經過公開競爭程序(未達公告採購招標辦法參照)取得得標資格後,始有將本求利之利潤產生.簡言之,未經競標程序,其實就已經受有利益,因此,個人認為,雖未受賄,且廠商並無暴利,但實際仍因違反採購法所定程序而受有不法利益(承包權).故而恐仍有構成圖利罪之嫌.



退步言之,縱使不構成圖利罪,因違反採購法事證明確,應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三、七條規定,因而視情節有第同法第十二條之適用,也就是說,依情節有採購再訓練、調職、或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之效果.



以上淺見請參考.

參考資料

個人研究與經驗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政府採購,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建議使用 IE5.5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1027X768 天翰商務法智股份有限公司 TEL:07-3661080 FAX:07-3661021 
gigi@hwtop.com.tw 版權所有 © 2007 helpu!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