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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約爭議 -將把仲裁納入契約範本中,以利仲裁化解爭議(2010-06-11)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06.08 02:46 am

 

工程會主委范良銹昨(7)日表示,降低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將修改「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將仲裁納入處理方式,未來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工程會本周五(11日)將邀集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台北市政府及營造公會等相關單位,研商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將仲裁納入爭議處理方式,這將是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的重大變革。

范良銹指出,未來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盡力協調解決,未能達成協議者,只要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得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昨天再度在媒體刊登廣告表示,工程會以獨斷式公權力介入工程爭議調解案,讓營造業陷於困境,呼籲政府採行強制仲裁這個短期、公平的調解方式。

工程會昨天傍晚決定從善如流,將修改「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工程會表示,依據仲裁法第1條、第40條,及採購法第85條之12項規定,機關可依法與廠商循仲裁程序處理履約爭議。

而為了方便機關與廠商循仲裁解決履約爭議,將修改「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增列相關條文。

不過,工程會也澄清指出,廣告的內容有諸多不實的地方,現行的調解制度已充分解決爭議。

以去年為例,經由工程會調解成立的案件約有六成,整體滿意度84%,其中有91%的廠商同意工程會的調解建議;顯示多數廠商及機關皆認同調解。

此外,工程會表示,為了加速解決工程爭議,工程會將修改「政府採購法」,增列「合於程序面的調解申請案,都要出具調解建議,並應在六個月內完成」規定,相信能加速處理工程爭議。

2010/06/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在這裡按一下滑鼠右鍵下載圖片。為了協助保護您的隱私,Outlook 避免自動從網際網路下載此圖片。

本站認為,如果只是將仲裁條款納入契約範本,並不表示機關一定會採用之標準化條款,從而仲裁合意仍不見得因此形成,仍有賴雙方真正之仲裁合意始能強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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